3003必赢贵宾会app-首页

学院制度
快速导航
当前位置:首页 > 学院制度 > 正文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7-06-29 11:40:48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营造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章程》等有关法规、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各类学生。

 

第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程序正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与适用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给予相应处分。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真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他人、认错态度好的;

 

(三)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六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可以不予纪律处分;学生违纪不予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学生改正错误。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故意隐瞒事实,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三)组织或为首实施违纪行为的;

 

(四)伙同校外人员实施违纪行为的;

 

(五)已受到处分并再次实施违纪行为的;

 

(六)有其它应当从重处分情形的。

 

第八条 对于受处分的学生,一般给予6到12个月的处分期,处分期从处分决定书发布之日起计算。学生受处分期间不得参评各类奖学金及评先评优等各类荣誉称号,原则上不得享受各类助学金;在处分期间表现良好没有再次违纪的,处分期届满原处分即自动解除;在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九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从处分决定书发布之日起计算。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系)负责考察。在留校察看期间确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察看处分;有突出进步或立功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学院(系)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但察看期不得少于六个月;表现不好的可延长察看期,一般延长半年,但以延长一次为限;留校察看期间内经教育不改,再次违纪应予记过以上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十条 触犯国家刑律,构成犯罪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构成犯罪、司法机关免予刑事处罚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治安法律法规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法被处以警告、罚款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法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经公安部门确认为实施了抢夺、敲诈勒索、******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不听学校劝阻或者制止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参加邪教、非法宗教等活动,组织、参加非法社会团体与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盗窃、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为作案者提供信息、作案工具等帮助或者进行掩盖、窝藏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私自挪用或盗用单位印章、私刻公章、伪造证件、盗用他人证件,或伪造、涂改、盗用、转让文件和证明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六)隐匿、毁弃、私拆、冒领他人邮件,或者盗取他人信息并以牟利等不良目的兜售他人信息造成信息泄露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七)组织传销、非法经商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提供赌具及赌资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八)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九)组织或参与吸毒、卖淫、嫖娼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破坏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活动、出版刊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张贴、散发大小字报、非法传单,在网站、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上发布或转发不良信息、非法言论,造谣滋事,制造混乱,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上课期间在课堂聊微信QQ、玩游戏、看电影或视频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未经批准私自占用教室,影响学校教学或他人学习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在办公场所、教室、实验场所、教师宿舍区、学生宿舍区等公共场所带头吆喝起哄,或者以其他形式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不听劝阻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六)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或者造谣、诬陷他人,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公共场所乱烧、乱扔、乱贴,损坏公共设施、破坏草坪花木或者蓄意破坏公共财物及环境卫生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八)酗酒闹事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组织策划或唆使他人打架斗殴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九)登陆或浏览非法、不健康网站,利用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网络安全等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私自调换、占用、转租学生宿舍床位或不服从学校住宿安排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无正当理由晚归、夜不归宿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人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留宿外人或让外人进入宿舍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饲养或接受他人暂存、寄放宠物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四)私拉乱接电线、违章用电或生火做饭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使用电器设备或违规用电用火,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就寝时间内在学生宿舍区域吹、拉、弹、唱、喧哗打闹、高音播放音响设备、玩游戏影响他人等,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六)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校内外租、借房住宿,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 观看、传播淫秽物品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观看淫秽书刊、影碟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组织观看或者提供淫秽书刊、影碟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在与异性交往中有下列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公众场所有不文明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集体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集体宿舍留宿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影响、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调戏、侮辱异性或有其他性骚扰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一个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10学时以上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50学时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国家考试法规但未构成犯罪的, 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学校考试纪律的,按《考试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篡改、伪造实验数据或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由他人代写或替他人撰写论文,参与买卖学术论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处分程序

 

第二十一条 给予学生处分,应由学生所在学院(系)根据本规定有关条款集体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决定,报分管校领导审定(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应由相关职能部门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普通全日制学生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的,分别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审核报批,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审核报批;继续教育学生的违纪处分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审核报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所在学院(系)或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采集保存证据,并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形成书面记录。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后,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系)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收;学生拒绝签收的,由送达人员(两名以上)记录在案,同时由学生的同班同学在送达记录上签字;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校园公告栏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处分决定书存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五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在自处分文件生效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并离校。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申诉;学生的申诉处理按《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湘大学发【2005】2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社会实践等活动期间的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已报到入学但尚未取得学籍的一年级新生,违反本规定相关条款时,参照本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