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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3必赢贵宾会app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0-12-09 15:48:21 浏览次数:

  

 

3003必赢贵宾会app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教育厅《湖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湘财教201429号)和《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我院硕士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人事档案在学校的全日制脱产硕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定向、委培除外)。获得奖励的硕士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申请条件、标准及范围
第一条  学业奖学金申请条件:
()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 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二条  学业奖学金资助总量严格执行学校下拨数目。资助的等级、相应的比例和奖励额度,在以学校下拨为主要依据的前提下,依据学生情况,每一等级相应资助比例略有调整,但调整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相应级别的30%
1 学校下拨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资助比例和奖励额度
资助等级
资助比例
学业奖学金标准(元)
特等
按学校规定
10000
一等
按学校规定
8000
二等
按学校规定
5000
三等
按学校规定
3000
注:特等奖学金比例在接收推免生完成后,再进行分配,全校控制在招生计划人数的20%。
第三条  新生学业奖学金:
(一) 推免硕士研究生给予特等学业奖学金;
(二) 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达到我校自划线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优先给予二等及以上学业奖学金;
(三) 按照学校的奖学金计算方法计算学院各专业的奖学金总数。
(四) 各专业内,奖学金等级和奖励额度执行学校标准,各等级的相应比例在学校规定比例基础上,依据学生情况适当调整,但调整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相应级别的30%
(五) 各专业按照研究生报考批次和初试复试综合成绩对学生进行排序,并以此划定奖学金等级。排序方法为:先按照报考批次排序,即第一志愿、第一批调剂、第二批调剂、第三批调剂,依次类推。在同一报考批次中,按照初试和复试的综合成绩进行排序,综合成绩以拟录取公示成绩为准。
(一)奖学金评定指标体系的内容和权重:奖学金评定指标体系的内容应包括思想品德、课业成绩、学术表现、社会集体活动参与情况等四项,其中:
1)本年度学业分:其中思想品德和社会集体活动参与情况占总分的10%,学业成绩占总分的90%;本项总成绩占最终总分的70%
2)上年度学业分:占最终总成绩30%
3)学术表现加分:为激励研究生潜心科研、勇于创新。依据附表中科研成果计分标准折算后进行加分。
(二)思想品德和社会集体活动成绩计分办法:
1)参与集体活动得分:代表班级或学院、学校参与各类文艺、体育、艺术、演讲等集体活动的,保留相关证明材料,并由班级大会评定。可采用学术交流作为观众加0.2,做主讲人加1,其余每项参与加1,具体项目加分项目见附表1,此项最高累计不超过10分。
2)社团服务工作得分:研究生担任学生干部并对工作认真负责,深受好评,有突出成绩,院研究生会主要干部(限主席、副主席、团委书记等)计20分,院研究生会其他干部计10分,班级主要干部(限党支部书记、团支书、班长等)加15分,班级其他干部加5分,身兼多职不累加。被评为校优秀党员、校优秀学生干部、校优秀团员干部、校优秀团员加3分。学校及学院有关部门带薪金的助管、助理、兼职辅导员等不参与考核加分。
3)有见义勇为等高尚行为或有其它各类未列出的社会表彰者经学院评审委员会审定认可,酌情加分。
此项最终得分:
 S1 =文体活动成绩计思想品德和社会集分×10%
(三)学业成绩计分办法:
课程成绩采用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第一学年课程的学分加权平均成绩(成绩类型为“通过、不通过”的课程除外。课程成绩类型为“优、良、中、及格”的相应转化为95分、85分、75分和60分),满分100分。此项最终得分为:
K = 课程成绩学分加权平均分×90%
关于课程不及格者的学业奖学金评定,按一门不及格降一等,二门及以上不及格取消当年学业奖学金。如研究生院新出台相关政策,则依据最新文件的精神执行。
(四)上一年度表现计分:
根据上一年度奖学金评定等级及排序确定(R)。
(五)学术表现加分:                                                  
依据附表中科研成果计分标准计算总的学术表现分,乘以5%计分。
X 1= 科研成果总计分×5%
(六)年度总成绩及计分排序:
1)学业总成绩 C1 =S+K)×70% + R×30%+X
2)按学业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本年度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初始资助等级。
第五条 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一)奖学金评定指标体系的内容和权重:奖学金评定指标体系的内容应包括思想品德、学术表现、社会集体活动参与情况等三项,权重分别为:
1)本年度学业分:其中思想品德和社会集体活动参与情况占总分的10%,学业成绩占总分的90%;本项总成绩占最终总分的70%
2)上年度学业分:占最终总成绩30%
(二)思想品德和社会集体活动成绩计分办法:
参与集体活动得分:代表班级或学院、学校参与各类文艺、体育、艺术、演讲等集体活动的,保留相关证明材料,并由班级大会评定。可采用学术交流作为观众加0.2,做主讲人加1,其余每项参与加1,具体项目加分项目见附表1,此项最高累计不超过10分。
2)社团服务工作得分:研究生担任学生干部并对工作认真负责,深受好评,有突出成绩,院研究生会主要干部(限主席、副主席、团委书记等)计20分,院研究生会其他干部计10分,班级主要干部(限党支部书记、团支书、班长等)加15分,班级其他干部加5分,身兼多职不累加。被评为校优秀党员、校优秀学生干部、校优秀团员干部、校优秀团员加3分。学校及学院有关部门带薪金的助管、助理、兼职辅导员等不参与考核加分。
3)有见义勇为等高尚行为或有其它各类未列出的社会表彰者经学院评审委员会审定认可,酌情加分。
此项最终得分:
 S2 = 思想品德和社会集体活动成绩计分×10%
(三)学术表现计分办法:
学术表现依据附表中科研成果计分标准进行评价。此项具体某人加权得分的计算办法:全部申请者中此项的最高累积得分者的该项加权分为满分90分,则某申请者的此项加权得分:
X2 = 90×(个人学术表现项得分÷学术表现项全部申请者中最高分)。
(四)年度总成绩及计分排序:
本年度学业总成绩:C2 = C1×30%+S2+X2)×70%
上述评价材料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中不得重复使用。即对于在上一年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中已经使用过的科研成果材料,不再计入本年度的学术表现计分。
第六条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学业奖学金和下一年度奖学金的参评资格:
(一) 无故欠缴学费;
(二) 在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者隐瞒不利信息,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行为;
(三) 在培养计划规定期间内,未按期通过学位论文开题或中期考核;
(四) 在科学研究工作中,违规操作,导致损失或者后果严重;
(五) 存在抄袭他人作品、著作、论文等学术不端行为;
(六) 违反考试纪律;
(七) 一学年内无故离校10天以上(含10天);
(八) 其他违反校纪校规受纪律处分。
第七条硕士研究生新生入学当年930日前档案不调入学校的,三年不享受学业奖学金;一、二年级研究生调出档案的,从档案调出的下个月起不再享受学业奖学金,并按研究生院确定的调出档案日期,以每学年10个月的时间计算,退回学校相应的学业奖学金;三年级研究生调出档案的,不影响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研究生任何时候终止学业的,从退学日的下个月起不再享受学业奖学金,并以每学年10个月的时间计算,退还学校相应的学业奖学金。
第八条办理休学的硕士研究生,休学期间停发学业奖学金;提前毕业的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停发学业奖学金。
 
第三章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九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研究生院及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负责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及研究生代表组成,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负责制定本学院学业奖学金细则,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新生的学业奖学金等级每年复试后确定。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于每年9月评定。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及其他助学金。
第十二条  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报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根据细则进行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确定本单位的推荐名单,并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本单位的推荐名单报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第十三条  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学院推荐名单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四条 对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期内向本学院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第十五条 如研究生对本学院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四章资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六条 研究生院将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名单提交学校财务处,财务处在每年1031日前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
第十八条 各学院根据学校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定结果,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级硕士研究生开始实施,以前文件中有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物理与光电工程学院研究生培养委员会决定。本办法由物理与光电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附表1:参与集体活动.doc
文件类型: .doc fc98e8cfa086c98b88c53422db2db289.doc (38.50 KB)

         附表2:科研成果计分标准.doc

文件类型: .doc 5482f53ae23a75285a5de2540c62c5c8.doc (37.00 KB)

         附表3:物理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二年级).doc

文件类型: .doc

a06a4b8d8fe2e4a256a207a69e35716b.doc (39.00 KB)

      附表4:物理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三年级).doc
文件类型: .doc 516ebcd9b786211500f63c979fbde0f1.doc (38.00 KB)